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二九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二九號
- 聲請人
- 彰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陳傳禮
- 代理人
- 吳明達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一紙,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八三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卷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二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本院九十年度催字第八三0號准為公示催告之裁定,並未黏貼於本院牌示處,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在案,是本件公示催告尚不生效力,聲請人之聲請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七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林望民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劉文松~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二九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元益精密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中壢分行 │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肆拾伍萬零貳佰肆│KK七0六二四四│││ │司謝享華│││拾陸元│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