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三○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三○號
- 聲請人
- 鉅鴻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一四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黃若美
~B法院書記官 劉德壽~F0~T40┌──────────────────────────────────────────────────────┐│支票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鉅鴻房屋仲介有限公│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平│九十年七月十五日 │三千六百七十五元│AA三二七二0五│││ │司乙○○│鎮分行│││三 ││├─┼─────────┼─────────┼───────────┼────────┼────────┼──┤│2│鉅鴻房屋仲介有限公│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平│九十年七月十五日 │三千元 │AA三二七二0五│││ │司乙○○│鎮分行│││七 ││├─┼─────────┼─────────┼───────────┼────────┼────────┼──┤│3│鉅鴻房屋仲介有限公│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平│九十年八月十五日 │二千五百元 │AA三二七二0六│││ │司乙○○│鎮分行│││二 ││├─┼─────────┼─────────┼───────────┼────────┼────────┼──┤│4│鉅鴻房屋仲介有限公│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平│九十年八月十五日 │二萬七千二百元 │AA三二七二0七│││ │司乙○○│鎮分行│││九 ││├─┼─────────┼─────────┼───────────┼────────┼────────┼──┤│5│鉅鴻房屋仲介有限公│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平│九十年七月三十日 │二萬四千元 │AA三二七二0八│││ │司乙○○│鎮分行│││五 ││├─┼─────────┼─────────┼───────────┼────────┼────────┼──┤│6│鉅鴻房屋仲介有限公│匯通銀行中壢分行 │九十年八月三十日 │四千五百十五元 │AM00六八二八│││ │司乙○○│ │││一 ││├─┼─────────┼─────────┼───────────┼────────┼────────┼──┤│7│鉅鴻房屋仲介有限公│匯通銀行中壢分行 │九十年八月三十日 │九千六百五十八元│AM00六八二八│││ │司乙○○│ │││二 ││├─┼─────────┼─────────┼───────────┼────────┼────────┼──┤│8│鉅鴻房屋仲介有限公│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平│九十年七月十五日 │三萬元 │AA三二七二0八│││ │司乙○○│鎮分行│││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