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四九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四九號
- 聲請人
- 黑金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四六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一年六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管靜怡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趙芳媞~F0~T40┌────────────────────────────────────────────────┐│支票附表: │├─┬──────────┬────────┬───────┬─────────┬────┬───┤│編│ 發 票 人 │ 付款人 │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發票日 │ 備考 ││號│ │ │ (新台幣) │ │ │ │├─┼──────────┼────────┼───────┼─────────┼────┼───┤│1│黑金鋼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一十萬七千五百│AY0000000│90.9.30 │ ││ │ 乙○○ │ 北桃園分行│一十八元 │ │ │ │├─┼──────────┼────────┼───────┼─────────┼────┼───┤│2│黑金鋼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一十二萬八千三│AY0000000│90.10.30│ ││ │ 乙○○ │ 北桃園分行│百三十七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