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六八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六八號
- 聲請人
- 申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六八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潘進柳
~B法院書記官 王順天~F0~T40┌──────────────────────────────────────────────────────┐│支票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群策電子股份有限公│中國農民銀行南崁分│九十年四月二十九日│三十四萬九千六百│FAZ三二九六六│││ │司 │行 ││五十元│九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