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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七二四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七二四號

聲請人
朝陽電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田丁吉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管靜怡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趙芳媞~F0~T40┌────────────────────────────────────────────────┐│支票附表: │├─┬──────────┬────────┬───────┬─────────┬────┬───┤│編│ 發 票 人 │ 付款人 │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發票日 │ 備考 ││號│ │ │ (新台幣)  │ │ │ │├─┼──────────┼────────┼───────┼─────────┼────┼───┤│1│ 造隆股份有限公司 │慶豐商業銀行 │八萬四千元 │CF0000000│ 91.2.3 │ ││ │ 李景祥  │ 桃園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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