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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七二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朝陽電裝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田丁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七二四號 聲 請 人 朝陽電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田丁吉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管靜怡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趙芳媞 ~F0 ~T40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發票日 │ 備考 │ │號│        │        │ (新台幣)  │         │ │ │ ├─┼──────────┼────────┼───────┼─────────┼────┼───┤ │1│ 造隆股份有限公司 │慶豐商業銀行 │八萬四千元 │CF0000000│ 91.2.3 │ │ │ │ 李景祥  │ 桃園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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