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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七四五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七四五號

聲請人
美商美國新美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哲榮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六七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邱瑞祥~B法官 朱敏賢~B法官 張明儀

法院書記官 黃文琪~F0~T40┌──────────────────────────────────────────────────────┐│支票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捷晟股份有限公司楊│上海商業銀行桃園分│九十年十月十五日│肆拾肆萬肆仟壹佰│YB八0一五一四│││ │敏捷│行││壹拾肆元│一││├─┼─────────┼─────────┼───────────┼────────┼────────┼──┤│2│捷晟股份有限公司楊│上海商業銀行桃園分│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叁佰零伍萬捌仟玖│YB八0一五一四│││ │敏捷│行││佰貳拾叁元│二││└─┴─────────┴─────────┴───────────┴────────┴────────┴──┘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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