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八六七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八六七號
- 聲請人
- 乙○○
- 送達代收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一二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黃若美
~B法院書記官 劉德壽~F0~T40┌──────────────────────────────────────────────────────┐│支票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銘頡企業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九十年七月三日 │壹萬貳仟捌佰肆拾│AY0一一四七七│││ │ │園分行││元 │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