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九二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九二號
- 聲請人
- 甲○○即瑞晟企業社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一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B法 官 林望民~B 法 官 許炎灶
~B 法院書記官 蘇 萱~F0~T40┌──────────────────────────────────────────────────────┐│支票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昇晉股份有限公司葉│第一商業銀行大湳分│九十年二月十二日│壹拾伍萬叁仟叁佰│QA九四一0九八│││ │敏清│行││元│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