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九九六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九九六號
- 聲請人
- 義隆紙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賴泰龍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十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B法 官 張益銘~B 法 官 林哲賢洄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 法院書記官 蘇 萱~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0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慶眾汽車工業股份有│中興銀行桃園分行 │九十年九月八日│壹萬捌仟捌佰柒拾│ST一0七一四一│││ │限公司│││伍元│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