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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二四0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二四0號

聲請人
正東木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核聲請人未補正掛失止付通知單及郵票,經本院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何燕蓉

~B書記官 羅英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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