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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三八0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三八0號

聲請人
瑋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台幣肆拾伍元、郵票叁拾肆元壹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何燕蓉

~B法院書記官 羅英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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