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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三八0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三八0號

聲請人
瑋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聲請費新台幣肆拾伍元、郵票叁拾肆元壹張,經本院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何燕蓉

~B書記官 羅英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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