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四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四一八號 聲 請 人 高永珍即永珍企業社 右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申報 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何燕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B書記官 羅英梅 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四一八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金慶工業有限公司林│台灣中小企銀中壢分│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捌萬元 │AT三一六六0二│ │ │ │陳純娥 │行 │ │ │三 │ │ ├─┼─────────┼─────────┼───────────┼────────┼────────┼──┤ │2│吉展機械有限公司梁│台灣中小企銀大園分│九十一年六月五日 │陸萬捌仟貳佰伍拾│AQ0四一一二一│ │ │ │信漢 │行 │ │元 │六 │ │ ├─┼─────────┼─────────┼───────────┼────────┼────────┼──┤ │3│羅秀梅 │新竹商銀平鎮分行 │九十一年八月五日 │貳萬元 │AA三三一七二五│ │ │ │ │ │ │ │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