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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四一八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四一八號

聲請人
高永珍即永珍企業社

右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何燕蓉

~B書記官 羅英梅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四一八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金慶工業有限公司林│台灣中小企銀中壢分│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捌萬元│AT三一六六0二│││ │陳純娥│行│││三││├─┼─────────┼─────────┼───────────┼────────┼────────┼──┤│2│吉展機械有限公司梁│台灣中小企銀大園分│九十一年六月五日│陸萬捌仟貳佰伍拾│AQ0四一一二一│││ │信漢│行││元│六││├─┼─────────┼─────────┼───────────┼────────┼────────┼──┤│3│羅秀梅│新竹商銀平鎮分行 │九十一年八月五日│貳萬元│AA三三一七二五│││ │││││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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