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四五三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四五三號
- 聲請人
- 震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右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何燕蓉
~B法院書記官 羅英梅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四五三號
右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何燕蓉
~B法院書記官 羅英梅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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