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一○三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一○三號
- 聲請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林清漢律師
- 相對人
- 權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所為之八十六年度全八字第三○五三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弘良有限公司以八十六年度全八字第三○五三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而相對人弘良有限公司已更名為權澈有限公司,有聲請人所提相對人權澈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一份為證。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庭~B法官 文衍正
~B法院書記官 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