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一七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一七七號 聲 請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江松鶴律師 相 對 人 捷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所為之八十四年度全十字第三○五二號假扣押 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 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八十四年度全十字第三○五 二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聲請人提出上開假扣押裁定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 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陳心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