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一八○號 聲 請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江松鶴律師 相 對 人 捷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就聲請人部分所為之八十四年度全十字第三0 五二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 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即相對人以八十四年度全十字第三0五二號裁定 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 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管靜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趙芳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