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一九一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一九一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開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即債務人
- 甲○○
右當事人間因聲請假處分事件,經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所為之九十一年度全字第六二六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鈞院聲請對相對人命為假處分之裁定,蒙鈞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以九十一年度全字第六二六號裁定准許在案。茲因聲請人業已與相對人達成和解,假處分已無必要,為此,爰依法聲請鈞院撤銷假處分之裁定。
二、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又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前段亦設有明文。第查,本件聲請人開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係屬債權人,前曾聲請本院對債務人即相對人甲○○之財產以九十一年度全字第六二六號裁定准予假處分在案,此有本院案件繫屬查詢表一份在卷可參(註:本件因聲請人未提出本院九十一年度全字第六二六號民事假處分裁定之正本或影本資料,本院自九十一年六月三日收案後即於同年六月二十七日開始調取九十一年度全字第六二六號卷宗,惟迄今仍未能調得)。茲聲請人聲請撤銷上揭假處分之裁定,依首揭規定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三條前段、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呂仲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