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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六三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六三號

聲請人
巨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宏
法定代理人
謝仲敏
送達代

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

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本院九十年度執字第一八八七九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九十年度執字第一八八七九號強制執行事件就如附表所示標的物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原本與正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林哲賢

~B法院書記官 蘇 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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