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三四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三四二號 聲 請 人 順強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即 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所為之九十年度全宙字第一三一二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 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九十年度全宙字第一三一二 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 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管靜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趙芳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