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三八一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三八一號
- 聲請人
- 宏坂科技有限公司
- 即債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即債務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五日所為之九十一年度全宇字第四三八五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九十一年度全宇字第四三八五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管靜怡
~B法院書記官 趙芳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