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三九八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三九八號
- 聲請人
- 新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慶忠
- 送達代收人
- 葉麗美
- 法定代理人
- 衣治凡
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所為之九十一年度全玄字第五四四一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九十一年度全玄字第五四四一號裁定准予假扣押,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誤。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張明儀
~B法院書記官 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