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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七七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七七號

聲請人
升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僑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所為之八十八年度全一字第二四一五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鈞院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以八十八年度全一字第二四一五號民事裁定准予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扣押,並經鈞院以八十八年度執全字第一七三九號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依法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之裁定等語,並提出本院八十八年度全一字第二四一五號民事裁定乙份為證。查本院於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以前述之假扣押民事裁定准聲請人對相對人財產予以實施假扣押乙節,業經本院調卷屬實,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揆之首揭規定,自應准許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朱敏賢

~B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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