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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五三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五三號

原告
戌○○
原告
P○○
原告
午○○
原告
D○○
原告
L○○
原告
玄○○
原告
天○○
原告
庚○○
原告
W○○
原告
子○○
原告
丙○○
原告
E○○
原告
甲○○
原告
R○○
原告
J○○
原告
c○○
原告
I○○
原告
辛○○
原告
f○○
原告
亥○○
原告
黃○○
原告
丑○○
原告
宇○○
原告
Z○○
原告
巳○○
原告
未○○
原告
癸○○
原告
辰○○
原告
宙○○
原告
S○○
原告
G○○○
原告
壬○○
原告
Y○○
原告
d○○
原告
乙○○
原告
丁○○
原告
申○○
原告
a○○
原告
寅○○
原告
A○○
原告
U○○
原告
酉○○
原告
C○○
原告
H○○
原告
K○○
原告
地○○○
原告
M○○
原告
卯○○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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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戊○○
原告
X○○
原告
V○○
原告
B○○
原告
F○○
原告
O○○○
原告
b○○
原告
Q○○
原告
T○○
原告
己○○
原告
兼訴訟代理人N○○
被告
旭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財利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業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電話談話紀錄單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勞工法庭~B法官 熊祥雲

~B法院書記官 沈艶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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