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劉江抱 相 對 人 桃山股份有限公司 右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指定李惠貞(女、民國五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生)為桃山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 保存人。 程序費用由桃山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 ,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桃山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程序,業經完結,並經將清算期內之收支 表及損益表報送在案,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十年,為此聲請指定李惠貞(女、民國五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生)為保存人 ,以利保管,並提出股東名簿、簿冊文件清冊、報送收支表及損益表通知書、公 司總分類帳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潘進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書記官 王順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