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一○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一○號
- 聲請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劉江抱
- 相對人
- 桃山股份有限公司
右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指定李惠貞(女、民國五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生)為桃山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程序費用由桃山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桃山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程序,業經完結,並經將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報送在案,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為此聲請指定李惠貞(女、民國五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生)為保存人,以利保管,並提出股東名簿、簿冊文件清冊、報送收支表及損益表通知書、公司總分類帳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潘進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