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司字第四九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司字第四九號
- 聲請人
- 丁○○○
- 聲請人
- 丙○○
- 聲請人
- 乙○○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皇伯建設有限公司
右當事人間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後十五日內,造具結算表冊,送交各股東,請求其承認,如股東不於一個月內提出異議,即視為承認,此公司法第九十二條定有明文。又關於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此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陳報清算完結,惟其欠缺承認結算表之股東會紀錄,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七日後補正股東會記錄,聲請人分別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及十五日收受該裁定,此有送達證書四紙附卷可查,然至今均未補正前開文件,為此,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田玉芬
~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