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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司字第六五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司字第六五號

聲請人
甲○○
送達代收人
周業從會計師
相對人
尚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右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佰參拾伍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文衍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 劉飛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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