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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司字第六五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司字第六五號

聲請人
甲○○
送達代收人
周業從會計師
相對人
尚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右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指定甲○○為尚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尚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尚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程序,業經聲報清算完結,並經將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報送在案,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為此聲請指定甲○○為保存人,以利保管,並提出保存之各項簿冊及文件清冊一份、簿冊及文件保存同意書、股東臨時會會議紀錄影本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文衍正

~B法院書記官 劉飛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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