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破字第一六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破字第一六號
- 聲請人
- 優進電路板有限公司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破產之聲請,固應以多數債權人之存在為前提,而聲請破產非不得由其中一債權人為之,但如債權人僅有一人,既與第三人無涉,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二五號判例著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優進電路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優進公司)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交付清算,並選任甲○○為優進公司之清算人,經清算結果後,發現公司財產帳面價值僅餘新台幣(下同)四十七萬三千三百四十四元,已不足清償公司所欠稅捐債權七百二十五萬八千七百零六元,爰依破產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聲請破產之宣告等語,並提出債權人明細表、清算財產清冊等為證。惟查依上開聲請人所提出之資枓,優進公司之債權人僅有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其債權金額為七百二十五萬八千七百零六元,為稅捐債權,此外並無其他之債權人,揆諸前揭說明,即無聲請破產之必要,是以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顯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B法 官 黃若美~B 法 官 林哲賢
~B 法院書記官 蘇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