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二二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二二號
- 上訴人
- 鈞園餐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洪森
- 被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上訴不合程式或已逾期間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前段、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準用之,亦經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係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送達上訴人(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依法應於九十一年六月十日前提起上訴,然上訴人遲至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開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郭琇玲~B法官 熊祥雲~B法官 劉佩宜
~B法院書記官 徐永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