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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七八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七八號

上訴人
寶鵬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 律師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暐洋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

年十月九日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捌仟貳佰伍拾貳元,除上訴人已繳納之新台幣

柒仟伍佰元外,尚欠繳新台幣柒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邱瑞祥~B法官 呂仲玉~B法官 朱敏賢

~B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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