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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二二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二二號

上訴人
好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項菎
被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林望民

~B法院書記官 劉文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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