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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號

聲請人
順益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祺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向鈞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鈞院以九十一年度全玄字第五二三三號民事裁定將聲請人之財產在新台幣三百萬元之範圍內假扣押查封在案,惟相對人迄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之規定,聲請鈞院裁定命其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並提出本院右揭裁定乙份為證。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然查,本件相對人業就雙方爭執之前開事實,向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案,有相對人提出之民事起訴狀乙份可資為憑,從而,本件並無聲請人所指之本案尚未繫屬之情形,準此,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是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朱敏賢

~B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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