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三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三號
- 聲請人
- 利亞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國橋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鈞院受理八十九年度全地字第五四四一號假扣押事件,經聲請人依相對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所載地址寄發存證信函未果,據公司變更登記表所載相對人營業所並無變動,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及存證信函及回執各乙件為證。
三、本院經審閱聲請人所提之存證信函、回執及相對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張益銘
~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