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九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九三號 聲 請 人 丁○○ 聲 請 人 甲○○ 聲 請 人 丙○○ 聲 請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聲請公司解散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丁○○等人為相對人功學社自行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 ,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以上股份,惟查該公司已在民國六十四年 奉准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解散登記,及地方主管機關桃園縣政府歇業登記,聲請 人等因公司雖經解散登記,然法定程序未完結,為恐日後徒生困擾,爰依法規定 狀請鈞院裁定解散云云。 二、按公司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固規定,公司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 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 答辯後,裁定解散。惟依該條項規定公司股東得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之原因,以公 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為要件,是必亦以公司尚存續而有法人格存在為 前提。然查,本件相對人功學社自行車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六十四年五月十三 日經經濟部核准與第三人功學社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解散登記在案,有經濟部九十 一年十月三日經商字第0九一0二二二二七00號函附經濟部核准函一件為證, 並有聲請人提出相對人公司股東臨時會議記錄、功學社股份有限公司與功學社自 行車股份有限公司專案合併申請書、合併契約書等各一件存卷可按,則相對人業 因與第三人功學社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而解散,其法人格自已消滅,權利義務即由 合併後存續之公司承受,聲請人再行聲請本院裁定解散相對人公司,自無理由, 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管靜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趙芳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