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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九六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九六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玴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王香花

右當事人間保存證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享有新型專利第一七一五二二號「手機發光天線結構」及新型專利第一七一六二五號「手機發光天線結構(一)」之專利權,相對人未經聲請人之同意,逕行仿冒聲請人上開專利,為此,聲請保全證據云云。

二、按民事聲請保全證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四十五元,惟據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以裁定命其收受裁定後五日後繳納該費用,此裁定業已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查,聲請人逾期未補上開費用,故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田玉芬

~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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