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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二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二號

聲請人
經濟部工業局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丁○○
代理人
乙○○
相對人
明遠製革加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公司址設「經濟部工業局大園工業區」內,在大園鄉○○○段特工區小段第二三地號上設立工廠在案,地址為桃園縣大園鄉○○村○○路八之一號,自民國(下同)九十年十月至九十年十二月,積欠聲請人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合計新台幣(下同)參仟參拾元整,聲請人向其發函催繳後,信件卻被退回,故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十五條之規定,移送法院聲請裁定,以便強制執行云云。

二、按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第一項)依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設置之管理機關得向區內各使用人收取下列費用: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二、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三、其他特定設施之使用費或維護費。(第四項)工業主管機關開發之工業區內使用人逾期不繳納第一項之費用者,得由各該開發工業區之工業主管機關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而同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則規定為:「工業區應依下列規定設置管理機構,辦理工業區之管理有關事宜:一、工業主管機關開發之工業區,由各該開發工業區之工業主管機關設置。必要時,得委託他工業主管機關或公民營事業設置。二、:::。」。

三、經查,聲請人依其組織法規係國家機關(前揭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項參照),就工業區管理之有關事宜,為執行其法定職權,達到有效管理,增進公共利益之行政目的,而主張依前揭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十五條之規定,移送法院聲請裁定,以便對相對人為行政上之強制執行,其性質應屬公法上之爭議,參酌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六六號解釋意旨,此種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應由行政法院審判之,從而本件自應向行政法院聲請裁定,乃竟向本院聲請裁定,其聲請顯非合法,而應予以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文衍正

~B法院書記官 劉飛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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