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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三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三號

聲請人
經濟部工業局
法定代理人
施顏祥
代理人
傅惠生
複代理人
邱湘淨
相對人
得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同川

右當事人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得欣實業有限公司自民國九十年十月起至民國九十年十二月止,所積欠聲請人之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共新臺幣參仟零參拾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得欣實業有限公司,民國九十年十月份、十一月份及十二月份,所積欠聲請人之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合計新台幣(下同)三千零三十元,經聲請人催告,相對人仍拒不給付,爰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土地登記謄本、經濟部工業局大園工業區服務中心九十年十二月三日九0大工字第一五七五號、九十年九月十日九0大工字第一一四一號函二份、應收帳款明細表、繳款通知單、掛號郵件回執等為證。

二、按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依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設置之管理機構,得向區內各使用人收取下列費用︰⑴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⑵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⑶其他特定設施之使用費或維護費。工業主管機關開發之工業區內使用人逾期不繳納第一項之費用者,得由各該開發工業區之工業主管機關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本件聲請,相對人所積欠者為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核與本條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十五條第四項、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潘進柳

~B書記官 王順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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