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三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三九號 聲 請 人 四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來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一一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本院八十八年度全金字第三七六六號所命聲請人提供之誠泰銀行發行之無記名可轉讓 定存單參紙(存單號碼為MD00000000之四、MC00000000之一、 MC00000000之0號),合計新台幣柒佰萬元准以同值之誠泰銀行發行之可 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 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之擔保者,準用之,此同法第 一百零六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八十八年度全金字第三七六六號民事裁定曾 提供新台幣七百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予以假扣押,並以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一一 七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惟聲請人四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擬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田玉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