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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九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九號

聲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壢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丁○○
相對人
順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甲○○
相對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萬貳仟貳佰壹拾肆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二號清償債務事件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 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田玉芬

~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T40~F0┌──────────────────────────────────────┐│附 計 算 書│├───────────┬──────────────┬───────────┤│項目│金 額(新台幣:元)│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八萬一千零二十四元 │││├───────────┼──────────┼───┼───────────┤│二、第一審送達郵票│一千零二十元│││├───────────┼──────────┼───┼───────────┤│三、本裁定送達郵票  │一百七十元│││├───────────┼──────────┼───┼───────────┤│合計│ 八萬二千二百十四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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