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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六二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六二號

聲請人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相對人
台信機車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存字第二五四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

如左:

主文

本院九十年度全宇字第四八00號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金即中華開發工業銀行開發金融債券八十八年度第一期第二次債票共計新台幣壹拾萬元(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一張;票號CDB-0000000B-00361,附3-5期息票)准以同額之中華開發工業銀行開發金融債券八十八年度第一期第二次債票變換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一百零六條前段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年度全宇字第四八00號裁定,曾提供擔保金聲請假扣押,並以九十年度存字第二五四五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為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六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張益銘

~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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