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七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七六號 聲 請 人 揚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勝義 法定代理人 梁茂生 法定代理人 鄭深池 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叁佰捌拾壹萬元或同額等值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 期存單後,本院九十年執字第一九五七八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 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二0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 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 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 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業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並願供擔保為理由,聲請裁定停 止本院九十年執字第一九五七八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確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具狀對於本院九十年執字第一 九五七八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案 號: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二0號),並已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繳納裁判 費用。因聲請人已合法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其聲請裁定停止本院九十年執字第 一九五七八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呂仲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