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1,9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一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一號

聲請人
宗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相對人
煒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八十六年度存字第二一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係指向法院起訴或為與起訴相同效果之訴訟行為(如聲請調解或聲請發支付命令)而言(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抗字第四一三號判例要旨參照)。同法第一百零六條並規定,第一百零四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又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逾三十日者,不得聲請執行,為八十五年十月九日修正公布之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三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八十五年度全二字第三九七七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八十六年度存字第二一九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本院以八十六年度執全字第一六八號假扣押執行相對人所有財產在案。

㈡因上揭假扣押執行事件,聲請人以無執行實益,擬取回提存物,故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聲請撤回執行。聲請人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九十年十一月六日雖以存證信函分寄相對人營業所及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戶籍地址,定二十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但存證信函均遭退回。嗣聲請人聲請將該存證信函公示送達,業經鈞院裁定准予公示送達(本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號),聲請人並已於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將公示送達公告登載於太平洋日報第十九版。

㈢以上事實,謹提出提存書影本一件、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一件、存證信函影本一件、本院執行處函影本一件、公示送達裁定影本一見、公示送達公告影本一件、通知登報函影本一件、太平洋日報影本一件為證,為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之規定,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雖未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然本件假扣押裁定,聲請人係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收受,依前揭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殊無因本件假扣押裁定尚未撤銷,而仍有受執行之可能情事發生,易言之,受擔保利益人已無再受損害之虞,故是否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並不影響本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之權利;再者,聲請人已依本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號裁定意旨,於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將公示送達公告登載於太平洋日報第十九版,定二十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該公示送達依法於登報後經二十日發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參照),再加上二十日之催告期間,迄今催告期間亦早已屆滿。

四、上揭催告期間屆滿後,經本院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函查結果,該院民事庭、刑事庭、簡易庭、非訟中心並未受理本件相對人對聲請人間民事訴訟、簡易事件及非訟事件,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九一)中院嘉文字第二六六號函在卷可稽,而本院部分經查證結果,亦未受理本件相對人對聲請人間民事訴訟、簡易事件及非訟事件,則依首揭民事訴訟法規定及最高法院判例意旨,相對人既未向法院起訴或為與起訴相同效果之訴訟行為(如聲請調解或聲請發支付命令),則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文衍正

~B法院書記官 劉飛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九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