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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六五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六五號

聲請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劉淑貞
相對人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存字第七○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擔保物,本院裁定如

左:

主文

聲請人依本院九十年度全宙字第八八四號假扣押裁定所提供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三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面額新台幣捌拾萬元(壹拾萬元券八張,號碼83A02696B~83A02699B、83A02731B~83A02734B),准以面額新台幣捌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三年度甲類第三期債票變換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一百零六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依財政部民國(下同)九十年八月十四日台財融(二)字第九○二八八二三三號函,自九十年十二月一日起將公司名稱由「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㈡聲請人前曾聲請假扣押,經本院九十年度全宙字第八八四號民事假扣押裁定,聲請人以新台幣捌拾萬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三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為相對人提供擔保後得為假扣押,茲聲請將擔保物由「面額新台幣捌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三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變換為「面額新台幣捌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三年度甲類第三期債票」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已將面額新台幣捌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三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壹拾萬元券八張,號碼83A02696B~83A02699B、83A02731B~83A02734B)提存於法院(本院九十年存字第七○二號),今聲請裁定准許變換擔保物為「面額新台幣捌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三年度甲類第三期債票」,符合前揭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六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文衍正

~B法院書記官 劉飛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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