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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聲字第二八一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聲字第二八一號

聲請人
普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翔鴻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求為裁定准予發還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六七五號提存事件之擔保金,其陳述略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五九七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業已判決確定,相對人全部敗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請求返還前所提存之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提存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五九七號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等為證。

二、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者,毋庸裁定,即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提存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依聲請人所陳,其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並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五九七號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各乙紙為證,是參照前開說明,聲請人自毋庸聲請本院裁定,即可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金,足見聲請人請求裁定返還擔保金,於法難謂相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林信旭

~B法院書記官 陳美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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