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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四六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四六號

聲請人
偉揚商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逢年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補正相對人甲○○之戶籍謄本及寄送相對人存證信函遭退回之信封、郵局回執,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劉佩宜

~B法院書記官 徐永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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