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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六八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六八號

聲請人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 鈞
送達代收人
林宗坤
相對人
名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戊○○
相對人
己○○
相對人
丁○○
相對人
甲○○
相對人
丙○○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存字第八五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

左:

主文

本院九十年度全八字第一二七七號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金新台幣壹仟萬元(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新台幣伍佰萬元券二張,票號八六B0二五一三E、八六B0二五一五E、均附息券五─十期),准以同面額之台北市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九年度第一期債票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第一百零二條至前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其應就起訴供擔保者,並準用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條及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九十年度全八字第一二七七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新台幣壹仟萬元為擔保假扣押之實施,並以九十年度存字第八五三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現聲請人擬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六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潘進柳

~B法院書記官 王順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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