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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九七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九七號

聲請人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相對人
瑋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戊○○
相對人
丁○○
相對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萬零伍佰捌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文衍正

~B法院書記官 劉飛龍~F0~T40計算書┌─────────────┬─────────────┬──────────┐│項目 │ 金額 (新台幣) │ 備註 │├─────────────┼─────────────┼──────────┤│裁判費│ 七○○○二 │ │├─────────────┼─────────────┼──────────┤│第一審郵票費用│ 四○八 │ │├─────────────┼─────────────┼──────────┤│本件程序郵票費用│ 一七○ │ │├─────────────┼─────────────┼──────────┤│共計│ 七○五八○ │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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