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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四一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四一號

聲請人
迅榮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蕊
相對人
順菱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茂盛

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零陸佰陸拾捌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三三號號、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三0九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六十七,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預納之第二審送達郵費新台幣(下同)三百四十元,因實際支出一百十二元,餘額二百二十八元業已發還聲請人,另所列證人旅費不符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規定,均不得列入本件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熊祥雲

~B法院書記官 游 誼~T40~F0┌──────────────────────────────────────┐│附 計 算 書│├───────────┬──────────────┬───────────┤│項目│金 額(新台幣:元)│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二萬三千二百五十六元│││├───────────┼──────────┼───┼───────────┤│二、第一審送達郵票│九百元││  │├───────────┼──────────┼───┼───────────┤│合計│二萬四千一百五十六元││相對人應負擔百分之六十│││  │ ││七,為一萬六千一百八十││  │ ││五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三、第二審裁判費│三千六百二十三元│││├───────────┼──────────┼───┼───────────┤│四、第二審送達郵票  │七百九十二元││ │├───────────┼──────────┼───┼───────────┤│五、本裁定送達郵票  │六十八元│││├───────────┼──────────┼───┼───────────┤│合計│四千四百八十三元  ││全部應由相對人負擔│├───────────┼──────────┼───┼───────────┤││ ││總計相對人應負擔二萬零│││ ││六百六十八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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