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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七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七號

聲請人
經濟部工業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丁○○
代理人
丙○○
相對人
啟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聲請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啟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起至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所積欠聲請人之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新台幣貳萬捌仟零捌拾捌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工業區應依規定設置管理機構,辦理工業區之管理有關事宜,而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設置之管理機構,得向區內各使用人收取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區內使用人逾期不繳納者,得由各該開發工業區之工業主管機關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十五條第四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啟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在聲請人之龜山工業區桃園縣龜山鄉○○村○○路文華巷二號設廠。相對人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積欠聲請人之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共新台幣二萬八千零八十八元,聲請人業以九十一年一月九日九十一龜服(二)字第五四號函催告相對人限期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日前繳納,該函業於九十年一月十一日到達,迄今仍未繳納,並提出函及雙掛號回執影本各一件為證,爰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本件聲請,核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熊祥雲

~B法院書記官 游 誼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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